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法

###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当今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是农民权益的保障书,更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石。本文旨在深入解读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基本原则及其对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的影响,以期为相关利益方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框架。

一、土地承包法的基本框架与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正,旨在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法明确了农村土地的定义,即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立法目的在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承包方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为主,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版)全文附学习资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的繁荣与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发展。

第四条 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承包地。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

第六条 妇女与男性在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七条 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自主经营或转让承包地的经营权。

第十条 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权利包括发包土地、监督承包、制止损害等。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履行义务,如保护承包权、不干涉经营等。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主体为农户。

农户成员平等享有承包土地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有权使用、收益土地,自主经营或转让经营权。

第十八条 承包方需保护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遵循公平、民主、合法原则。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通过选举产生小组、公布方案、村民会议通过、公开实施、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林地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包括发包方、承包方信息、土地面积、用途、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自生效时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人变动时不变更。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地调整需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土地用于调整、新增人口或开垦。

第三十条 承包人可自愿交回土地,获得合理补偿。

第三十一条 妇女结婚或离婚,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收益按继承法继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间可互换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可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农户,双方确立新关系。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可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占有土地,自主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合法原则。

第三十九条 流转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第四十条 流转合同应包括双方信息、土地信息、流转期限、用途、权利义务、流转价款等。

承包地转包不超过一年可不签合同。

第四十一条 流转合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 承包人不得单方面解除流转合同。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投资改良土地。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建立资格审查、风险防范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级政府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第五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 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期限等。

第五十条 荒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优先。

第五十二条 发包给集体外单位或个人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的,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

第五十四条 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继承承包收益,继续承包。

第六章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土地承包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五十六条 侵害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干涉承包权、违规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无效或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强迫土地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 擅自截留流转收益的,应退还。

第六十二条 土地流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损失。

第六十三条 违法使用承包地进行非农建设,由政府依法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土地用途、弃耕抛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终止流转合同,赔偿损失。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实施前的承包关系继续有效,未发证的补发证书。

第六十七条 机动地面积不超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第六十八条 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确定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二)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时,仅可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释义】 本条明确了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的责任,以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

一、根据法律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对其进行登记造册,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式法律文件。为了保障承包方的权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政府应向承包方颁发这些证书并进行登记造册。

三、尽管存在不同的物权登记效力观点,但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然而,为了确认和巩固已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法律规定政府应当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进行登记造册。

四、考虑到一些地方尚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法律规定对于尚未颁发证书的地区,政府有责任补发证书,确保所有承包方都能获得相应的法律凭证。

五、为了防止在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过程中出现乱收费现象,法律规定除了可以收取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三)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包合同有关内容无效的规定。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国家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为了切合实际地落实这一政策,维护好这一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农村进行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本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同意、承包程序合法等原则。第19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的具体程序,其中包括订立承包合同。第21条规定,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在土地被承包方依法承包后,本法明确要求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明确双方在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便于监督、督促双方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首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其次,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还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如本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承包地收回和调整,本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除这一情况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成员或者2/3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违背上述规定的内容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该合同内容无效。即本条规定的“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给予法律保护。无效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保护。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具体到本条,如果在承包合同的若干条款中,有一条内容违反了本法有关收回、调整土地的规定,那么只是该条款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释义 (四)

法律主观: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 非农业户口 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土地承包法,皮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