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屏障费用
人防易地建设费,全称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确保城市防空安全的重要经费来源。在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随着各类民用建筑项目的不断增多,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由于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并非所有项目都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这时,人防易地建设费便成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保障城市防空能力的重要手段。本文将深入探讨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意义、收费标准、使用管理及其对城市防空建设的影响。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意义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主要用于在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防空设施。这一费用的设立,旨在确保每一座民用建筑都能为城市防空做出贡献,无论其是否具备直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条件。通过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在无法直接履行防空建设义务时,能够以资金形式支持其他区域的防空设施建设,从而维护整个城市的防空安全。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因地区、建筑类型及用途而异。以南京市为例,根据《关于调整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易地建设费。一般民用建筑的收费标准为2000元/平方米,而自持的主要用于科研的建设项目收费标准则为1200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收费标准为600元/平方米。这一差异性的收费标准,既体现了对不同类型建筑的公平对待,又确保了防空设施建设资金的充足性。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人防易地建设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取费用后,必须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省、市,用于省、市人防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同时,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在使用过程中,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还需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这种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既保障了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有效利用,又防止了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对城市防空建设的影响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对城市防空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它确保了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能够以资金形式支持防空设施建设,从而提高了城市的整体防空能力。另一方面,通过统一组织易地修建防空设施,人防易地建设费促进了防空设施的均衡分布和合理布局,提升了城市防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此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严格管理和使用,还增强了公众对人防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为人防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人防易地建设费作为保障城市防空安全的重要经费来源,其意义重大。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严格的使用管理以及积极的影响作用,人防易地建设费为构建安全、和谐的城市环境贡献了重要力量。在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防空建设需求的日益增长,人防易地建设费将继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城市防空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促进全省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人民防空、发改、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四条 易地建设费征缴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经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易地建设费缴费对象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对象根据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0日前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对易地建设费征缴情况,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易地建设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七条 易地建设费缴费对象应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未按时缴纳的,由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和税务部门催报催缴,仍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项目审批信息等费源基础信息,税务部门应及时向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财政部门传送征缴入库情况;人民防空(或行政审批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互传项目批准、征缴信息,实现项目业务数据及时传递和信息共享。部门间应当加强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行政监管和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 为保障人防重点工程建设,易地建设费按照当地人民防空部门征缴数额10%的比例上缴上一级财政国库,即县(市、区)按征缴数额10%上缴设区市财政国库,设区市本级按征缴数额10%的比例上缴省级财政国库。
第十条 税务、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易地建设费的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除《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 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上缴省级的易地建设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缴入各地国库的易地建设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易地建设费安排的支出在报同级财政部门之前,应当报上级人民防空部门审查。未经上级人民防空部门审查的支出项目,不得列入本级部门预算,也不得擅自使用该项经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在编报年度决算时,应当将易地建设费执行情况报上一级人民防空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易地建设费项目库,没有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设区市本级人防易地建设费结余达2000万元,县级人防易地建设费结余达1500万元时,就必须结合城市建设,以解决城市停车难、行路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等民生服务为切入点,开展人防部门自行建设或与社会资金联合建设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工程。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发改、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依法对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按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对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追缴的易地建设费直接上缴查处机关同级财政国库。检查和查处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隐瞒、虚报易地建设费收入或不入账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三)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易地建设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使用易地建设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核定易地建设费缴费金额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关于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否可以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
优质回答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也不缴纳易地建设费。除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办公、餐厅、宿舍等非生产性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四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五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当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五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十三条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五十四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旋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五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五十九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人防易地建设费如何收取? (三)
优质回答根据法律规定,人防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建房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这一政策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无论是位于人防建成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企事业单位,其费用根据当年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年需缴纳10-20元;而个体工商经营者,则每年每户需缴纳30元至50元的建设费。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该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的负担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中央的负担部分列入中央预算,地方各级政府的负担部分一般也纳入地方预算。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费用,确保这一义务的履行。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人防易地建设费,皮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