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村里的土地陆续被承包出去建起了大棚种草莓,家家户户都收到了签土地弃权的通知。这让我们心里直犯嘀咕,万一哪天这里拆迁了,我们该怎么办啊?签了这土地弃权,难道就意味着这些土地以后跟我们再也没关系了吗?更麻烦的是,村里有几栋农村房子建在集体土地上,买卖之后还没过户,而且买家和卖家还不是一个村的。眼瞅着这边要拆迁还建了,原房主心里也开始犯合计,这房子他们还能收回吗?真是让人头疼不已。
- 1、在农村的宅基地卖给别人以后以后被征收,拆迁款该怎么处理
- 2、土地被承包大棚了种草莓、村里让我们签土地弃权、那拆迁了咋办啊、土地弃权了就不是我们的了?
- 3、农村房子,集体土地,买卖后没过户,不是一个村的。现在要拆迁还建,原房主能收回吗。有知道这方面的说下
- 4、地租给别人30年拆迁补偿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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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宅基地卖给别人以后以后被征收,拆迁款该怎么处理 (一)

最佳答案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买卖有效,拆迁款归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单方面违约是会受法律制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甲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乙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甲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现因乙亦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甲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乙所出卖给甲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宅基地本身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民法理论将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
现实的交付即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将出卖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人等等。都是现实交付。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本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就是一种拟制交付。
这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它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最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交付必须是依出卖人的意思而作出的,如未经出卖人的同意,买受人自行将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从出卖人处取走,则不构成交付,而是非法侵占的行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的产权证明文书交付买受人。在前面提到的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就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将其转移给买受人。
土地被承包大棚了种草莓、村里让我们签土地弃权、那拆迁了咋办啊、土地弃权了就不是我们的了? (二)
最佳答案首先要知道你的土地被转包是否获得了你的同意,你是否在土地转包后获得了补偿,让你们签署土地弃权的地块,是否达到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年限。
关于土地承包的权限、保护措施、权益归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以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从规定可以看出,在承包期内的农村土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能私自要求承包人放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如果需要土地流转,必须经承包人同意。
至于提到以后拆迁了,土地经营权没有了,谁给你补偿?所以在签署土地弃权协议前,应与土地拟使用方签署相关的补偿协议,对方能给予你足够的补偿,才可以签署土地弃权协议
农村房子,集体土地,买卖后没过户,不是一个村的。现在要拆迁还建,原房主能收回吗。有知道这方面的说下 (三)
最佳答案在中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所代表的农民集体。这意味着,非本村村民在购买农村土地时,往往无法完成正式的过户手续。这是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流转有着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对于非本村村民购买土地的限制。
此外,农村土地买卖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买卖行为可能仍然存在,但一旦发生纠纷,相关买卖合同将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如果原房主主张收回土地,法院一般会支持其合法权利。
在农村土地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清楚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购买费用,但未进行过户手续,那么在土地被纳入拆迁范围后,原房主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支付的费用,并收回土地。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被拆迁后,原房主能否收回土地,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如果土地已被合法登记并明确归买方所有,那么原房主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在涉及农村土地买卖时,建议双方事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
在拆迁过程中,若原房主主张收回土地,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书、买卖合同等文件。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原房主的主张可能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总之,农村土地买卖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当买卖双方不是一个村的村民时。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双方在交易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保障自身权益。
地租给别人30年拆迁补偿给谁 (四)
最佳答案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接包人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我们通过这两个概念发现,这两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变更,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应该这样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具体来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所有,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前面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虽然实际在使用土地的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虽然,转包人或者出租人在征地补偿中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但是并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无关系。合同当事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转包出租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明白了地组给别人了现在要拆迁咋办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皮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