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有哪些 (一)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有哪些

贡献者回答知识产权犯罪的种类有四大类型,具体如下: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同一种商品使用注册商标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才可,通常都要支付使用费。

但是有些商家为了谋取暴利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就使用了注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此罪要求犯罪分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销售的金额也有所要求。

销售的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别人的著作权要求要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也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是民事侵权行为,但是如果给商业秘密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的话也可能构成犯罪。

对侵犯知识产权有如下处罚方式: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我国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有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知识产权犯罪的种类主要有四大类型,具体如下: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并通常需要支付使用费。然而,一些商家为追求暴利,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注册商标,若情节严重,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此罪要求犯罪分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金额需达到一定数额。销售金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他人著作权需以营利为目的,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也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如果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也可能构成犯罪。以下行为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 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若明知是侵犯商业秘密,仍使用或披露,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单位也可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各罪名的具体数额规定不同。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超过保护期限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了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特定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

- 作品;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商标;

- 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植物新品种;

-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型有六大类:

1.假冒注册商标罪,即未经授权擅自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图案;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即故意销售清晰知晓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违法制造及售卖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即私自制作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4.侵犯著作权罪,即未经授权复制发行著作、声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来获取利润;

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即故意销售明确知道是侵权复制品的商品;

6.假冒专利罪,即故意假冒他人专利且情节严重。

这些犯罪行为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造成极大伤害,同时扰乱了市场竞争环境。

食品安全犯罪有哪几类不同类型 (四)

贡献者回答食品安全与人的健康紧密相连,与人的权利保障息息相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稳定有序。那么,食品安全犯罪有哪几类不同类型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食品安全犯罪有哪几类不同类型呢许多人可能不知道,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食品安全罪犯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件类型有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生产、销售问题豆芽案,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案,生产、销售假冒“蒙牛”精炼火锅油案,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烤鸭汤料案,生产、销售添加过量甜蜜素的豆浆案,生产、销售以鸭肉冒充的羊肉串案。

二、从法院审理情况来看,当前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涉案食品涉及领域较广,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包括猪肉、豆芽、烤鸭、豆浆等餐桌常见食品。

二是超过90%为共同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

三是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从事食品行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四是案发原因多由市场监督、检查而引发,但也有部分案件系消费者或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而案发。

三、食品安全罪犯的界定

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定义的内涵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是指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亦可简称为食品安全犯罪。从上述内容来看,具有实质意义的部分即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这一刑法法益,只有且只要符合了这一要求,就应当属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畴。

但是,刑法分则罪名分类的法定标准中并无“食品安全”这一内容,只有最为典型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首要客体才表述为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因此,严格意义上的食品安全犯罪只应包括上述两个罪名,即便与之具有紧密关系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也因其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食品监督管理活动”而不宜纳入其中。

可是,学者们在论述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时,并未遵循犯罪客体在划定罪名范围上直接性和必然性的要求,只是根据司法实践的判例和理论推导的可能得出罪名适用的肯定结论,以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远远不止上述两个典型罪名。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应当分为两种:典型形态的犯罪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等;非典型形态的犯罪是指那些在发生重大典型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经常伴有与之密切相关的、前置的或后续的或者同步发生关联的犯罪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极少数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又有学者在基本赞同上述内容的同时,还指出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虚假广告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也可以适用于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除此以外,还有学者认为,从理论上而言,食品安全相关犯罪亦有可能构成贪污受贿类犯罪、妨害公务罪等等。由此来看,学界在食品安全犯罪所包含的罪名的范围问题上采取了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只要该罪名对应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发生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或与之存在一定的联系,便具备了归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

从这一结论来看,上述有涉“严重侵害食品安全”的判定标准在无形中逐渐地被淡化,使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为一个界限异常模糊的定义,除了第三章经济犯罪的诸多罪名以外,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类型都有罪名与之相关。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属于一类罪名的集合,并没有具体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甚至也不属于刑法学界惯常使用的“类罪名”。但是,其产生原理与“类罪名”却基本相同,都是以相同的保护客体或者说同类法益为标准进行概括、归类的,只不过后者具有法定的分类价值,是同类客体在刑法分则的具体表现,而前者的全部意义尚止于理论上的论述便捷,并未得到刑事立法的认可。对于数量较大、名目繁多的具体犯罪进行分类处理,是各国刑法典的通行做法。

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排列,其重要意义表现为如下三方面:从刑事立法上讲,有助于建立比较合理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了立法者对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从刑事司法上讲,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把握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正确区分具体罪之间的界限;从刑法研究上讲,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确解决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对类罪进行深入的专题研究,有助于提高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发挥其引导立法完善、指导司法实践的积极作用。

当然,上述分类的重要意义是就法定的“类罪名”而言的,我们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惯常使用的罪名集合概念尚未具备前述三方面尤其是刑事立法方面的积极意义,但如果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是同一类罪名的统称,至少在上述刑事司法以及刑法理论研究两方面产生相同的效用,这也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这一定义得到学界乃至司法实践部门普遍认可的根源所在。

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的扩张化和复杂化导致的直接结果即是该类罪名的分类标准异常模糊。顾名思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自然应当以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作为首要的犯罪客体,同时也是必要客体。如果没有直接侵犯上述客体,其犯罪行为只是间接对该类社会关系产生偶然性破坏,就不能简单地认为与犯罪行为相对应的罪名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因此,除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外,食品监管渎职罪也只是勉强可以纳入这一类犯罪当中。因为该罪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作为首要客体,其本身属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在客观方面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尽管多数情况下并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却因为负有防止该类事故发生的法定职责,也可以认定为间接因素,从而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就此笔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数量仅应局限于上述三个,不宜再有所增加。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该罪名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普通罪名和特殊罪名的关系,在外延上前者的适用范围远远大于后者,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首要客体也只能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所差别。

如果说该罪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有什么关系,也只能说后者属于前者之一种,而不能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归为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类型。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本罪属于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的财产利益,与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在保护法益上大相径庭,甚至在章节上也不属于同类客体的范畴。即便在有些犯罪行为的罪名认定上会产生分歧,也不能说该罪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罪名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是对同一类犯罪行为的法定描述,以具体的犯罪行为产生的牵连性界定罪名之间的相似关系并不妥当。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标准 (五)

贡献者回答涉及到众多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中,较为普遍的包括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譬如,对于侵犯商标权案件,若存在非法经营金额达五万元或违法所得额三万元,或假冒两个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金额达到三万元或违法所得额两万元,以及其他严重情节者,均将被视为刑事犯罪。

而针对侵犯著作权纠纷,若有违法所得额突破三万元,或是非法经营金额超过五万元,又或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且复制品总量累计五百份者,则构成刑事案由。

同样地,商业秘密遭受侵害并导致权利人损失五十万元的也将被定罪。

总的来说,具体立案标准须依据实际案情与相关法条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假冒注册商标,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