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常识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不仅是一种财产权,更是新产品、新技术依法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一、专利的概念与分类
专利,简而言之,就是国家依法授予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这种权利使得专利权人在一定时间内能够独占其发明创造的市场,排斥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在我国,专利主要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
发明专利,技术含量高,涉及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类专利的保护强度强,费用也相对较高。实用新型专利则主要涉及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审批流程相对简化。外观设计专利则关注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申请专利的过程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请求书应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等信息。说明书则要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核心文件,它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还需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对其的简要说明。申请专利的好处显而易见,它不仅能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还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无形资产。
三、专利权的期限与保护
专利权并非永久有效,它有一定的期限。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任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独占权。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专利标识的规范使用
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图形等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如专利号、专利类别、专利权相关宣传用语等。专利标识标注权指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被许可人可以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标注专利标识不仅能起到警示作用,防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还能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然而,标注专利标识也需遵守一定规范,如必须标明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对于涉及多个专利或外国专利的情况,也需依法如实标明相关信息。
五、专利申请的策略与技巧
在申请专利时,合理的策略与技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应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分析,以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次,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注重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确保它们能够清楚地反映出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和保护范围。
此外,还应考虑专利的商业前景和竞争对手的规避策略。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挖掘尽可能多的实施方式,以获得更适当的保护范围。同时,也可以考虑构建不同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以避免因修改而放弃部分保护范围。这些策略与技巧的运用将有助于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和保护效果。
综上所述,专利常识对于创新创业和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了解专利的概念、分类、申请审批流程、保护期限以及专利标识的规范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成果并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中学生知识产权基本常识 (一)
答1.保护知识产权,我们中学生能做什么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
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为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
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 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1、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果公司利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初步估计,施乐公司已白白损失了近10亿美元的特许费,而在另一方面,IBM公司在2001年通过转让专利,获得17亿美元的收入。 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使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4、协助开发外国市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 5、以小胜大,增强企业竞争力: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增加企业的价值:如有第三人愿入股投资一公司,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1997年微软公司以4.25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不足6000用户的小公司,收购价是按用户数目计算的业内平均价格的40倍,微软公司愿意以该股价支付是因为该公司持有35项以互联网传送电视内容的重要专利。
7、有利于企业科学正确的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超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规划,确定企业发展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二、商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标识可为文字、图形或者及组合。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用于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控制和检测能力的行政机关、团体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控制,由其他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商品原产地、主要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及商品的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商标保护期为10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费用,10年后可续展使用,商标注册有下列好处: 1、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2、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3、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4、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5、避免费心设计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因为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而且连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 6、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赔偿金额由被侵权人自己说了算。
三、著作权保护 目前国内、外大多采用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在我国是特别从著作权中分支出"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来进行重点保护。采用软件登记这种版权保护方式有许多优点: 1、过登记的软件会将权利人、开发时间、完成时间、名称及内容进行公告,纠纷时有一个明确的依据,能够明确软件的归属,避免了因人员跳槽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权属纠纷,也可以说软件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法律诉讼的前提。
2、授权快,二个月左右就可拿到证书,版权保护的时间长,保护期50年。 3、经过登记的软件不公开软件程序,只在发生侵权时,才会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保密性极好。
4、保护范围较广,能。
2.知识产权需要掌握那些基础知识
近几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级 *** 以及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热情空前高涨。为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研究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需求,作者组织编写了这本书,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使用。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比较强,为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作者在编写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结合工作实践和典型案例的介绍,力求将抽象枯燥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知识,用生动具本、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介绍给读者,使广大领导干部及读者在较短的时间里通过这本书,对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知识和知识产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
第二章 专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申请专利的决策及专利事务管理
第三节 专利行政执法
第四节 专利战略及其作用
第五节 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第三章 商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利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权的保护
第四节 企业商标战略及策略
第四章 着作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着作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关于着作权法的修改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成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商业秘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与维护
第三节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责任
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及案件种类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
第四节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第九章 中外知识产权谈判及WTO知识产权协议
后记
申请爱尔兰专利常识? (二)
答爱尔兰现行专利制度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专利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知识产权法》和《工业和商业产权保护法》组成,专利保护的类型有发明专利、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短期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爱尔兰专利申请接受的语言为英文。
一、爱尔兰专利申请的类型
1.发明专利: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方法或改进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
2.外观设计:对产品形状、图案或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和图案的组合做出的新设计。
3.短期专利:短期专利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相似,要求新颖性和实用性,不要求创造性。
二、爱尔兰专利申请程序
1.检索爱尔兰专利名称和图形在爱尔兰专利申请的类别中是否已经有相同或相似专利。
2.准备材料: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需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材料,专利局自收到爱尔兰专利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至三十日内发出受理通知。
4.等待专利局审核爱尔兰专利申请。
5.初步审查批准后,应当缴纳专利注册费及其第一年的年费。可以在大约两个月内取得专利证书。
抵触申请公知常识 (三)
答1. 专利申请中什么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在专利申请中,所谓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中的技术手段替换成其他领域的类似技术手段。这种替换如果不具有实质性功能差异,仅仅是为了避免与他人的专利技术相同,那么它就构成了对技术新颖性的反对。例如,将螺钉替换成螺柱,没有实质功能差别,仅仅是形式的处理,这就是直接置换。
2. 专利申请中什么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专利申请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指在抵触申请中,如果本发明和抵触申请需要用“惯用手段的替换”,就间接说明了两者是有不同的。但区别仅仅是非常简单的“惯用手段的替换”,如果就这样将本发明授权了,又不太合适。因此,设置了“惯用手段的替换”,赋予了抵触申请介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间的功能。尽管名义上还是用来评价新颖性。
3. 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区别
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多数专家认为,公知常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将公知常识作为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认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某一领域的一般社会成员所公知,不一定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公知的一般技术常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证据学上司法认知的内容。法庭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阶段主动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司法认知认定案件所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举证时限限制。
第三,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庭采取的司法认知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的理由和过程。
第四,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举证。
第五,法院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司法审查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记入案卷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中仍可以予以认定。
4. 珠宝导购要把握什么知识
珠宝导购需要掌握的知识包括:
1. 仪容整齐清洁:营业员的仪容是珠宝卖场给顾客的第一印象。服装皱折不堪的营业员,容易给顾客留下珠宝卖场店面不整洁的负面印象。
2. 了解顾客想法:通过与顾客的对话和观察顾客对商品的选择,推断顾客想要购买的商品,避免一味推销特定商品,以免造成顾客的反感。
3. 解决顾客抱怨:学会耐心对待态度不佳的顾客,认真倾听顾客的抱怨,并顺从顾客的意见,以解决问题。
4. 对顾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所有顾客,避免根据外表和穿着判断购买能力,以免给顾客带来不愉快的体验。
5. 勿顾此而失彼:在繁忙时期,做好出货顺序的规划,避免忽视任何顾客的需求。
6. 先对服务时机:根据商品的不同,适时调整服务顾客的时机,如低价格、高购买率的商品应早一点接近顾客。
7. 塑造购买动机:创造一个让顾客感觉亲切的环境,记住顾客的喜好,加强顾客关系维系。
8. 工作态度热忱:即使顾客不购买商品,也要热情款待,因为顾客可能会回到热情的商店购买。
9. 告知商品讯息:向顾客告知商品的促销活动,提高购买意愿,避免错失任何促销机会。
10. 创造一个让员工乐于工作的环境,通过适当的授权和利润分享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热忱。
专利公知常识 (四)
答1.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区别
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多数专家认为,公知常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将公知常识作为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认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某一领域的一般社会成员所公知,不一定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公知的一般技术常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证据学上司法认知的内容。法庭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阶段主动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司法认知认定案件所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举证时限限制。
第三,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庭采取的司法认知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的理由和过程。
第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举证。
第五,法院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司法审查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记入案卷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中仍可以予以认定。
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要依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来判断,要求对所有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是不可能的。生活常识无须举证,对技术常识只有当当事人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有错误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负有举证责任。还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不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中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公知常识无须举证,只有在行政认知与司法认知的范围出现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应当负责举证证明。
有专家认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涉及是否引入了新的无效审查理由的问题,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已经涉及到,不应允许在诉讼阶段再引入公知常识。如果是无效请求人主张,必须在无效审查阶段提出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经过听证。如果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当事人在起诉时未提出异议的就视为其认可;起诉时提出异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应当举证,这不属于提交新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举出新证据反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及其举证,但有关证据最迟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现有技术(2009-10-1以前执行2001年的《专利法》称为“已有的技术”)必须具有三性:1、公知性,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2、时效性:公开时间必须在被审申请的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和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公开时间在被审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没有实用性的公知方案,不是现有技术。如“嫦娥奔月”这类科幻小说、神话中公开的方案。因为吃仙药不能让人从地球奔到月球上去,所以是没有实用性的公知方案。”嫦娥奔月“就不是现有技术。所以不能说:中国的嫦娥在远古时期就到月球上去了,可见世界登月第一人,不是美国人尼尔·阿姆斯特朗,而是中国的嫦娥!
2.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都有哪些呢
一、什么是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亦称完全审查制度,1836年创设于美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日益增多,登记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学技术价值的申请也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再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二、公知常识的范围与认定 关于公知常识的范围,专家们的意见并不统一。
部分专家认为,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公知常识一般是指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中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能够作为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
但也有专家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专利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的界定范围过大,许多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非真正的“公知常识”。 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多数专家认为,公知常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但将公知常识作为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认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某一领域的一般社会成员所公知,不一定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公知的一般技术常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证据学上司法认知的内容。
法庭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阶段主动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司法认知认定案件所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举证时限限制。 第三,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
当事人可以对法庭采取的司法认知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的理由和过程。 第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举证。
第五,法院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司法审查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记入案卷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中仍可以予以认定。 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要依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来判断,要求对所有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是不可能的。
生活常识无须举证,对技术常识只有当当事人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有错误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负有举证责任。还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不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中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公知常识无须举证,只有在行政认知与司法认知的范围出现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应当负责举证证明。
有专家认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涉及是否引入了新的无效审查理由的问题,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已经涉及到,不应允许在诉讼阶段再引入公知常识。如果是无效请求人主张,必须在无效审查阶段提出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经过听证。
如果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当事人在起诉时未提出异议的就视为其认可;起诉时提出异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应当举证,这不属于提交新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举出新证据反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及其举证,但有关证据最迟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三、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四章“创造性”3。
2。1。
1节中,给出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二章 4。
1节中,提到“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八章4。
3。3“公知常识”中,提到“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指南或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公知常识作出明确的定义,并且也没有明确说明哪些来源可以证实公知常识,从而在审查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滥用公知常识的现象,以及申请人和审查员关于某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进行争执的情况。 。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专利常识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