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网络上出现了一种看似诱人的借贷方式——某些平台宣称提供“无需偿还的网贷”。这些广告如同夜空中闪烁的霓虹,吸引着急于用钱却又担忧还款压力的人们。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些所谓“不用还”的贷款,往往隐藏着高昂的隐形费用或是复杂的陷阱,让人一旦踏入便难以自拔。因此,面对这样的诱惑,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审视,避免掉入债务的深渊。
可以不用还的网贷 (一)

民泰银行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会被判什么刑? (二)
答民泰银行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被判无期徒刑。
5月27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原副行长倪峰驳回上诉,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显示,倪某峰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责令倪某峰以违法所得为限继续退赔,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
倪峰犯罪过程
倪峰个人从事民间高利借贷,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项无法收回而背负数千万元债务。2014年下半年,倪峰结伙多人预谋利用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的手段套取现金,后与洪某良等人共同伪造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基础文件、上级行的授权委托书等业务材料,私刻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公章、票据业务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通过鲁某雯或其他中介人员联系在其他银行私设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同业账户。
2015年1月和同年8月,倪峰伙同洪某良、鲁某雯及其他中介人员,使用自己控制的无实际经营的公司虚构贸易,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再使用伪造的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虚假业务材料、业务印章,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13.6亿元。
2015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倪峰多次伙同洪某良及其他中介人员,先由中介人员联系融资的公司,由该公司作为付款人,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关联企业,再由倪峰使用伪造的银行业务资料、业务用章,冒充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负责人,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转入开票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
平安普惠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放贷,法院裁定:涉嫌经济犯罪 (三)
答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福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披露,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案外人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大量贷款获取非法利益。他们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
故江苏省徐州中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最终裁决。
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富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普拉特公司。惠特尼于11月8日深夜发表声明,认为判决认为其“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观点完全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我司未接到任何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通知,未进入任何刑事侦查程序。”
“判决中的基本经营模式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融资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平安还表示,聚合借贷服务平台的业务流程合法、公开、透明。出资方和增信方严格遵循持牌经营原则进行合作,收费依据基于与客户签订的贷款、担保等相关服务合同。收取的费用是出资人的本息和增信人的担保费,没有多头收费。客户承担的整体资金成本在监管要求范围内,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声明.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
2015年9月21日,平安小贷公司与李富春、平安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平安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主要内容约定: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为14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借款人的义务中约定:担保对价约定为保证人提升借款人信用、保证借款人履约的对价,借款人同意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担保费是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按担保人的要求向担保人支付以下费用:前期服务费4200元,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280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连同贷款本息一并支付;管理费20,160元,按840元每月支付,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支付。借款人的义务还规定了滞纳金和追偿费的计算方法。
2015年9月21日,李富春按其要求向平安小贷公司出具委托书,同意该公司委托深圳市快付金融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李富春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包括李富春根据借款合同向平安小贷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每期还款金额、各种手续费、罚息、复利、 滞纳金和任何其他费用)以及根据担保合同向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前期服务费和担保费)。
2015年9月28日,付款人户名为“深圳市新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李富春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6264)汇入小额贷款13.58万元,直接扣除双方约定李富春应向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前期服务费4200元
一审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将案件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之规定,本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97元免交。公告费600元由平安担保公司承担。(完)
这类网贷,可以不用还 (四)
答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7月,河南的薛先生与某贷款公司发生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薛先生向该公司借款12000元,但迟迟未还,贷款公司后将薛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该贷款公司第二次上诉申请复议,一诉被法院驳回申请了。
那么这次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经调查发现,该贷款公司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二审法院依旧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诉。
那么,薛先生借了的12000元一点都不用还吗?
答案:是的
我国有明文法律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也就是说,面对不合规的贷款,借款人可以不用偿还。
除了自身资质不合规的平台, 其实还有一些网贷也是无需偿还的 :
1、高利贷
第一种就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高利贷。
我国政策有相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一旦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 约定无效 。所以,如果年利率超出36%,借款人可以选择不还超出的利息,或是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多还的部分。
2、套路贷
近年来,“套路贷”案件层出不穷,借款人轻则损失巨额家财,重则倾家荡产。法律机关明确发声,要求严厉打击“套路贷” 犯罪行为 。所以如果借款人是因套路贷背负上的债务,那么一分钱都 不!用!还!
3、砍头息
何谓砍头息?即 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
举个例子:如出借人借给借款人6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把利息1万元扣除,给了借款人5万元,而借款人则给出借人出具了6万元借据的情形,那被扣除掉的1万元就是砍头息。
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如果借款人属于这种情况,那这1万元连本带利都无需偿还。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皮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违法发放贷款1.5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