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 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
- 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与监督
- 四、结语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怎么计算

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在判处主刑(如拘役、有期徒刑等)的同时,附加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政治权利。这种刑罚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需要对其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包括:
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叛国罪、分裂国家罪等。
2.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3. 其他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根据主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
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这里的“执行完毕之日”是指主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是指犯罪分子被裁定假释并开始执行假释之日。
例如,某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在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从释放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期限为两年。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
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管制的刑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因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例如,某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两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这意味着从管制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该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及管制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均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里的“终身”意味着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该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被永久剥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间可能面临减刑或转为无期徒刑等情况,但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仍应视为终身剥夺。在缓期执行期满转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仍按终身剥夺或相应期限执行。
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与监督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在主刑执行完毕或罪犯假释时,监狱应将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假释证上注明,并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其居住地公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执行情况,待执行完毕后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结语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与执行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过程。正确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和执行,确保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目的得以实现。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制度的了解和认识,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剥夺政治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一)
答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这意味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执行期限是同步的。
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如果判决中仅包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就从判决正式生效并开始执行的那一天起算。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意味着在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执行完毕后,才开始执行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在主刑执行期间仍然适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需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怎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二)
答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方式如下:从管制开始执行的日期开始计算。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则是从主刑,如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是假释之日起计算。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施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非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另有说明,一般为一年五年以下。如果判决中包括了管制,并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将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并同时执行。
因此,理解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方式,关键在于区分主刑的执行时间。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才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开始计算之时。同时,对于判处管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与管制期限一致,且同步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三)
答法律分析: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怎么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 (四)
答在我国,司法机关根据主刑的不同,有三种方法来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对于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终身,从判决生效时开始计算。
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开始计算。
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则在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从监狱释放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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