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导语:在当代社会,女职工已成为各行各业不可或缺的力量。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推动性别平等与职场和谐,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定与实施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定义、内容、签订程序、案例分析及意义等方面,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全面深入的介绍,以期为企业和女职工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定义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这一合同形式旨在明确双方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女职工在工作场所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在内的专项集体合同。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涵盖了女职工劳动经济权利、特殊利益、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等多个方面:

1. 劳动经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确保女职工在就业、薪酬、休息等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权益。

2. 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生理和心理需求提供全面的保护。

3. 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晋职晋级等,为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创造平等机会。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准备工作:产生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开展专项培训,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并广泛征求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2. 协商签订:双方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单独签字确认。

3. 报送审查:合同签订后,需报送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经审查无异议后合同即行生效。

4. 履约及监督: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全体人员公布或告知女职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案例分析

以下通过几个具体案例,展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案例一:产假与工资保障。某互联网公司女职工小李在怀孕期间,公司制定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明确规定产假期限

妇女劳动权 (一)

最佳答案妇女劳动权在中国得到了全面的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就业权利:

中国政府严格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确保女性在招聘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坚决抵制就业歧视,特别是针对农村妇女的就业歧视。

同工同酬原则:

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参与资本和技术创新分配的权利,实现同工同酬。不论工种和类别,女性的工资待遇与男性保持一致,有效缩小了性别收入差距。

拓宽就业选择:

政策鼓励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女性就业需求,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女性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更广阔的就业空间。

特殊劳动保护:

政府强化了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要求企业将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特别关注她们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需求。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在农村地区,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生产与经营权利,包括宅基地分配、土地补偿和股份分红等,确保农村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地位。

劳动技能培训:

政策鼓励和指导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通过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她们从传统种植业转向更具潜力的非农领域,提升经济地位和自我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在保障妇女劳动权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确保女性在职场中获得平等机会和待遇,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权益的基本内容不包括无条件配备特殊保护设施设备权对吗 (二)

最佳答案这句话是对的。

劳动权益包括的内容包括: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叁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就业的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资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这些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的形式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5、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7、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

8、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该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0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02.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03.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04.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05.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06.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07.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就是找答主通过查阅整理的关于劳动权益包括的内容的相关问题,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权益是对自己权利的重要保护,因此了解劳动权益包括的内容对劳动者维护自身的权益十分重要。

妇女节的手抄报的内容 (三)

最佳答案每年的三月八日是我国的妇女节,马上就要到三月八日了,看看下面的妇女节的手抄报的内容吧!

妇女节的手抄报的内容

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民法、刑法、选举法、劳动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在内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自199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12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内容的法律和2项决议,如劳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同时,中国还修订了选举法、刑法、婚姻法等7部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件涉及保护妇女权益内容的行政法规,有关部门制定了98件相关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了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还制定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并广泛开展了宣传活动,使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劳动权

为了保障广大妇女的劳动权利,中国有关部门一直积极贯彻和落实《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别;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四期”保护工作;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同时,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婚姻权益

在中国3.5亿个家庭中,绝大多数为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平等和睦,妇女享有充分的人身、财产权利。

2001年4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从法律的角度维护了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在长期开展“争创五好家庭”活动的基础上成立了由18个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联合组成的“全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从而将创建五好家庭活动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200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有93.2%的城乡妇女对婚姻家庭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

教育权

中国的《宪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受教育权。2001年,中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9.1%,女童入学率为99.01%;2002年普通中学女生在校人数为3870.2万人,占学生总数的46.7%;高等学校女生人数为397万人,占学生总数的44%,比五年之前提高了6个百分点。近些年来,中国女性受教育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男女两性受教育年限的差距进一步缩小。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中国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07年,成年男女受教育年限的差距由1995年的1.4年减少到1.07年。

健康保障

近些年来,中国妇女健康状况明显改善。截止2002年,中国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6%;妇女住院分娩率达到78.8%,比五年之前提高12个百分点;孕产妇死亡率从1997年的63.6 /10万下降到2002年的50.2 /10万。妇女平均预期寿命为73.6岁,高于男性3.8岁。

中国已初步形成了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从2000年到2001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加强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培训基层卫生服务人员,使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孕产妇死亡率两年间下降了37.28/10万。

2001年 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的针对妇女和儿童健康的各项服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妇女常见疾病的查治工作,提高生殖保健服务水平。截止2002年,全国共有妇幼保健机构3067个,床位8万张。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颁布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中长期规划》(1998-2015)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各级政府特别重视在妇女和青少年中大力宣传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将妇女和儿童作为控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阻断母婴传播。

2019年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四)

最佳答案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稿)公开征集意见。该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妇加班,女职工因更年期可调整岗位,女职工因痛经不能正常上班,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等。法律爱扬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间自6月12日至7月12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中国安徽网站,点击网站首页下方的“省政府法制办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登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长江路22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anghuichris@hotmail.com。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6月12日

重点征求意见的问题:

一、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女职工仍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三、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孕期待遇进行了细化分解,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女职工产期劳动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对女职工产假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的标准为:4个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五、女职工哺乳期劳动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六、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七、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经过调研了解到,女性更年期伴随着头昏、失眠、情绪不稳定等症状,直接影响女性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八、《草案征求意见稿》监督主体。为了使《草案征求意见稿》得以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主体。《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投诉的女职工。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岗位工作特点,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

(三)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

(四)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七条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

(五)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男方休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休护理假2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98天。

第十二条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术后1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

(三)实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假21天。

(四)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5天。

(五)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3天。

(六)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假5天。

(七)实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第十三条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的标准为:4个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十八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每1至2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投诉的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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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女职工权益,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