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条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详解

一、法条原文及解读

法条原文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解读

该条款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间限制。首先,拘留后必须立即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且这一时间限制为二十四小时之内。其次,除非存在特定情形(如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妨碍侦查),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当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家属。

二、拘留程序的重要性

保障被拘留人权益

拘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执行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时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可以防止非法拘禁和虐待现象的发生,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

维护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同时,拘留程序的规范化也有助于维护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既是对家属知情权的尊重,也有助于家属配合侦查工作,提供线索或协助调查。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无法通知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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