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工种是怎么样界定的? (一)

贡献者回答一、有毒有害工种的界定
有毒有害岗位是指那些对员工身体健康造成直接或间接伤害的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从事以下工作的员工可能被认定为从事有毒有害工种:
1. 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
2. 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满9年;
3.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满8年。
符合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员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有毒有害工种的认定与退休
1. 单位是否在劳动局备案,以及工种是否经过劳动局鉴定,是决定员工是否可以提前退休的关键。
2. 只有经过劳动局鉴定的有毒有害工种,其员工才能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3. 如果单位的工种未经过劳动鉴定,即使实际属于有毒有害工作种类,员工也可能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包括:
1. 电工作业;
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 登高架设作业;
6.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 压力容器操作;
8. 制冷作业;
9. 爆破作业;
10.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四、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建议
1. 应建立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动态增长机制,以反映工作时间对员工健康的累积影响。
2. 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收入增长适时调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保持其相对稳定和有效增长。
3. 对于曾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现已离岗的人员,应考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他们可能遭受的健康损害。
有毒有害工种什么样的工种为有毒有害工种 (二)
贡献者回答GBZ/T 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 标准简介 提出了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则。该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职业性接触毒物作业的危害分级以及有毒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
食品检验,接触化学试剂,虽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也不属于职业病范畴(GBZ/T 157-2009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但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新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指出,若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有毒有害工种通常包括接触有毒化学品的工作,如化工厂、油漆厂、农药厂、制药厂等,以及涉及放射性物质和重金属的工作。这些环境中的物质可能对健康造成长期影响,甚至导致职业病。职业病可能包括化学性皮肤灼伤、呼吸道疾病、神经系统损伤、血液系统疾病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广泛存在于各种行业和环境中。例如,有机溶剂、重金属、粉尘、放射性物质等都是常见的有害物质。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多种健康问题,从短期的不适到长期的慢性疾病。因此,对于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必要的防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职业病防治法强调,一旦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与职业病相关的表现,即使没有直接证据,也应进行详细的医学检查。如果这些症状与已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存在合理的联系,工人应被诊断为职业病,并享有相应的医疗和补偿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病不仅影响工人个人健康,还可能对家庭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至关重要,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国家劳动局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都有多少种 (三)
贡献者回答1. 电工:负责安装、维护和修理电气设备,面临电击和高温等危险。
2. 锅炉司炉工:操作锅炉,处理高压设备,存在爆炸风险。
3. 压力容器操作工: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和维护,同样面临爆炸风险。
4. 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起重机等机械设备,存在坠落和重物砸伤的风险。
5. 爆破工:负责实施爆破作业,需在严格的安全规程下操作。
6. 焊工:包括点焊和气焊,需面对电击和高温等危险。
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工:在煤矿井下工作,面临瓦斯中毒的威胁。
8.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需应对交通风险和长时间驾驶的疲劳。
9. 轮机操作工:负责船舶的机械设备运行和维护,存在机械伤害风险。
10. 机动船舶驾驶员:在海洋航行中,需应对复杂情况,如恶劣天气和海况。
11. 建筑登高架设工:在高处作业,面临坠落和物体打击的风险。
这些特殊工种的劳动者通常需要接受更严格的培训和认证,以确保能够安全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他们享有特殊工种津贴,并享有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国家劳动局会根据最新的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定期对特殊工种目录进行修订,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9种有毒有害工种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18.机动车驾驶员;
19.机动船舶驾驶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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