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一)

投毒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投毒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实质上没有区别。以下是具体解释:

1. 投毒罪已被取消: 投毒罪原本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在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和2002年3月15日两高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投毒罪已被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毒罪罪名被取消。

2.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一罪名涵盖了原本投毒罪的行为,且范围更广,包括了投放其他类型的危险物质。

3.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条款和量刑标准依据犯罪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

综上所述,投毒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区别,投毒罪已被投放危险物质罪所取代。

给人投毒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二)

投毒行为一般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规定该罪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且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一、给人投毒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目前我们国家的刑法中不再用投毒罪这个名称了。2002年时两高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该罪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是投放的危险物质足以危害社会不特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才可以比如: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如果只是将毒物投放于特定人食用的物品中,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会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另外,该罪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且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如果投放危险物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要件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中,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传染病病原体是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如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其二,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属安排等问题与领导龙某发生矛盾,由对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某日,左某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趁龙家无人之机,投放在龙家的饮水缸里。由于龙的妻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投毒罪。即其行为针对的并不是龙某一个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险犯,所以在立案标准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且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了。而犯此罪,根据是否有造成严重后果,对行为人的处罚也不一样,若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处3-10年有期徒刑,若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以判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投毒罪立案标准为何 (三)

根据《刑法》规定,投毒属投放危险物质罪范畴,立案标准为任何形式的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均需追责。

情节较轻者,判处三至十年徒刑;

严重者,则面临十年乃至无期或死刑的惩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投毒案立案标准 (四)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刑法早已取消了投毒罪,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品罪。投放危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1、毒害性物质的投放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投毒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构成本罪;3、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投放危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是投放的危险物质足以危害社会不特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才可以比如: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且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了。如果投放危险物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什么是投毒罪,投毒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处罚 (五)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属于危险犯范畴。只要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需立案追责。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投放危险物质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将面临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则处罚更为严厉,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将判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处罚。过失犯此罪者,将判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实际案例中,胡文标和丁月生因在明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自来水厂取水口,导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中断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最终,二人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有期徒刑,胡文标被判处十年,丁月生被判六年。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投毒罪。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