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归哪个部门管

### 经济犯罪归哪个部门管:深入解读与法律依据
在当今社会,经济犯罪日益成为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面对这一挑战,明确经济犯罪的管辖部门及其职责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围绕“经济犯罪归哪个部门管”这一核心问题,进行深入解读,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的主要管辖部门
经济犯罪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在经济犯罪领域,公安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简称经侦部门),负责立案侦查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走私假币、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当发现有经济犯罪线索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部门会依法进行受理、初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立案侦查过程中,会采取一系列侦查措施,如询问证人、勘验现场、鉴定物证、搜查犯罪嫌疑人等,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一旦确认犯罪嫌疑人,经侦部门会立即展开缉捕行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通过这一系列的执法活动,公安机关不仅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还保护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律依据与政策指导
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的管辖权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一规定确保了经济犯罪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一灵活性规定有助于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执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除了上述规定外,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工作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约束。这些法律法规为经侦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确保了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经侦部门的职责与重要性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不仅负责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还承担着指导协调地方公安机关经侦工作的重要职责。通过加强对地方公安机关的指导和协调,经侦部门能够确保各地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规范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还能够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的蔓延势头。此外,经侦部门还积极参与或直接处理重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面广、影响恶劣,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经侦部门通过集中优势兵力、采取有力措施,成功侦破了一批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综上所述,经济犯罪归公安机关管辖,并由其设立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具体负责。通过明确的法律依据、政策指导和严格的执法程序,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能够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打击经济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1、什么是经济犯罪?
- 2、最高院关于经济犯罪司法解释?
经济犯罪归哪个部门管的相关问答
什么是经济犯罪?
优质回答经济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贪利性大多数经济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犯罪人为了一己之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
二、法定性经济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三、双重违法性经济犯罪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它既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又触犯刑律;既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经济利益,又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复杂性经济犯罪由于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市场经济运行领域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动态领域,其中围绕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形成的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部门。
五、智能性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税、贸易、会计或者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
最高院关于经济犯罪司法解释?
优质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1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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