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帮信罪案例

北京市帮信罪案例

### 北京市帮信罪案例

在北京市,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其中,“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了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一环。本文将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深入剖析北京市“帮信罪”的特点与危害。

一、案例概述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在北京市,这类案件频发,涉案人员多为年轻人,他们往往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

二、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大学生出租银行卡获刑

被告人王某某,一名19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受人引诱,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给诈骗分子,最终触犯帮信罪。2020年12月,王某某经校外人员介绍,得知可以通过出租银行卡获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这些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他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银行U盾及密码出租给他人。

经查实,王某某出租的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犯罪流水共计人民币32.2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例二:团伙购买黄金洗钱案

这是一起涉及电信诈骗团伙购买黄金转移犯罪所得的案件。宋某、杨某、张某、郭某四名被告人为电信诈骗团伙转移、洗白诈骗赃款320万余元。宋某在河北、北京等地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出售给电信诈骗团伙,诈骗成功后,被骗者的钱款会被转入宋某的银行卡中。

随后,杨某作为洗钱链条的第二个环节,从云南来北京,使用宋某的银行卡在金店购买金条和黄金饰品,将赃款转换为物品。张某则充当中转角色,接收杨某购买的黄金饰品并转交给下家郭某。郭某负责将黄金饰品送到指定地点,转交给不同的陌生人,完成洗钱过程。

2023年1月,电信诈骗团伙案发后,宋某投案自首,杨某、张某、郭某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杨某、张某、郭某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三: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案

在这个案例中,董某、韩某伟、石某尧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他们通过购买“络漫宝”设备,并插入多张电话卡,为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支持。

犯罪分子利用涉案“络漫宝”拨打诈骗电话864次,发送短信516条。三被告人因此获得违法所得14000元人民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帮信罪的危害与预防

帮信罪不仅助长了网络犯罪的蔓延,还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一方面,它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支付结算等帮助,使得网络犯罪更加隐蔽和难以追查;另一方面,涉案人员往往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给自身和家庭带来极大的损失。

为了预防帮信罪的发生,个人应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轻信他人关于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信息的诱惑,更不要为了一时之利而触犯法律。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网络犯罪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总之,北京市的帮信罪案例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一个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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