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关于贪污侵占等职务犯罪的新闻,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那么,贪污侵占究竟是否属于职务犯罪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而当我们进一步探讨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时,会发现这同样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法律问题,它关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多个方面。接下来,就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这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职务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一)

最佳答案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一是必须自动投案;
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以,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就是在职务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就是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案例】
刘某自2006年5月份至2010年11月份任某镇财政所长。2006年9月21日,刘某利用管理该镇银行存款和现金的职务便利,从其保管的单位公款中分三次共挪用2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此后一直未归还;2010年 5月30日,又挪用 4万元借给亲戚赵某建个人住房使用。
2010年9月,市审计局到该县进行审计,并抽中该镇重点审计。刘某担心挪用公款的事被查出来,遂于同年9月14日、9月16日分布将自己挪用的20万元和赵某归还的4万元存到该镇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上。后审计局审计相关账目发现了刘某挪用公款的问题,刘某于2010年12月6日到县检察院自首,交代了2010年5月份挪用公款4万元借给赵某建房,并于同年9月16日归还的犯罪事实;在交代挪用20万买个人住房的犯罪事实时,刘某称2006年9月21日挪用该笔公款,并且当天就还上了。
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在看守所接受讯问时,刘某承认自己挪用20万元公款后就一直没有归还,直到2010年9月14市审计局审计时,才将该笔公款归还。
【解析】
刘某于2010年12月6日到该县检察院投案时交待的情况中,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并于当天归还不能构成自首。
该案中,刘某属于自动投案,但是其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是避重就轻的交代。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刘某在自首笔录中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行为不构成自首。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涉嫌职务犯罪会判几年? (二)
最佳答案职务犯罪量刑,要根据其职务犯罪的涉及的具体罪名以及案情轻重程度来断定判多少年。例如贪污罪也属于职务犯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涉嫌职务犯罪会判几年?
职务犯罪量刑,要根据其职务犯罪的涉及的具体罪名以及案情轻重程度来断定判多少年。例如贪污罪也属于职务犯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关于职务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
二、什么是职务犯罪
1、在职务犯罪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在我国也有很多这种职务犯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危害公司或者他人的利益,进行的一系列非法活动。同时我国对这类犯罪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特别是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国企单位的工作人员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更容易造成职务犯罪。
贪污侵占是职务犯罪吗 (三)
最佳答案贪污侵占是职务犯罪。以下是对此的详细解释:
1. 定义与法律规定: 贪污侵占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被视为职务犯罪的一种。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 犯罪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处。
3. 犯罪手段与目的: 贪污行为通常涉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4. 法律后果: 贪污侵占犯罪的处罚严厉,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于构成共犯的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5. 法律意义: 对贪污侵占犯罪的界定和处罚旨在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职人员廉洁奉公。 这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职务违法立案标准 (四)
最佳答案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5000元,则可以进行立案,贪污罪:5000元,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一、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5000元,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我国之所以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如此之大,也是想从根本上取缔此类犯罪行为,因为公职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代表了政府和国家的行为,所以更要做到遵纪守法,如果公民发现了公职人员的违规操作,我们都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相关部门,同时也要维护好每位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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