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算故意伤害罪吗 (一)

贡献者回答轻微伤不算故意伤害罪。以下是详细解释:
伤害程度界定: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特指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达到轻伤或重伤程度。轻微伤害并不包括在内,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是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如果致人轻伤,才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轻微伤害并未达到这一标准,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例对比:在提供的案例中,被告人刘某某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最终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一案例进一步说明了只有达到轻伤或重伤程度的伤害,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女工被同事剪掉胸 *”这个案例,属于故意伤害罪 (二)
贡献者回答属于故意伤害罪。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 重伤二级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双侧乳头被剪可定为重伤。
一、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对该罪名的量刑规定。
第十二节 故意伤害罪
第九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 【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条 【十年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 【重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甄别 (三)
贡献者回答甄别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辩护人可通过提交"定罪建议"法律意见书,协助司法机关明确定罪方向。本文将从四个类型深入解析这两类案件的界定,并探讨当前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缺口。
一、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
1. **主动挑逗型**:行为人无端挑起冲突,如主动与人搭讪导致矛盾。案例包括邓某某无故与女子打招呼,方某某凭势殴打他人,李某等因误入房间与人发生纠纷。
2. **发泄情绪型**:行为人通过冲突发泄不满情绪。案例有赖某脚踢灯光招牌、姚某某持钢筋打伤他人。
3. **偶发矛盾型**:由日常琐事升级为蓄意殴打,以满足斗狠刺激。如黄某某要求古某道歉,杨某等人因言语冲突计划教训他人。
4. **出面帮架型**:参与殴打为朋友出头或受邀请。案例包括温某某随意殴打,任某某为朋友帮忙而殴打他人。
二、理论与实践的缺口
刑法理论界区分两罪的焦点在于行为是否"事出有因"。然而,这一标准在实践中难以准确运用,因为行为的时空因素复杂多变。案例中,甲在饯行同乡乙时,乙与丙发生口角,甲在其中规劝未果。甲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取决于对时空节点的判断。
三、科学甄别标准
为准确甄别,建议从四个角度综合判断:行为类型、行为的时空变量、行为人的立场和法益保护的对象。
1. **行为类型**:审视行为是否符合典型寻衅滋事罪的特征。若整个过程未体现典型类型,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反之,结合其他要素进一步分析。
2. **时空变量**:研究事件发生经过,确定犯意产生时间,以此判断行为性质,避免人为提前。
3. **行为人立场**:注重行为人供述的殴打原因,避免臆断,特别是对于出面帮架型案件,应根据行为人行为时的意图判断。
4. **法益保护对象**:考虑法益保护的对象,如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较低。特定范围针对特定对象的殴打行为,难以威胁公共秩序,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典型案例 (四)
贡献者回答1. 被告人陈某某,富源县人,某外卖公司员工,因送餐至某整形医院,与当班保安杨某某发生冲突。
2. 被害人杨某某,姚安县人,整形医院保安,因认为陈某某未打招呼即进入医院,而将陈推出门外。
3. 在推搡过程中,杨某某用手机击打陈某某头部,双方均有互殴行为。陈某某的披萨被打落,场面一度混乱。
4. 证人孙某介入,暂时阻止了争斗。随后,陈某某试图骑电动车离开,却被杨某某从后袭击,导致两人倒地。
5. 陈某某随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经鉴定,陈某某受轻微伤,杨某某则受轻伤二级。
6. 公安机关经过三个月的侦查,检察院两次退侦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陈某某被宣告无罪。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致人重伤,处罚则加重。
8. 此案中,因证据不足,陈某某未被判定有罪,体现了法律对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控。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皮律网关于故意伤害罪案例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