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期考核。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优生优育、加强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等方面的内容。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时,应当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农业人口和其他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经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支付。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机构和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其住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实行合同(协议)管理制度。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二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三条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

(一)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广西职工产假休息多久 (二)

最佳答案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如果夫妻中的女方是农村居民,除了需要遵守第十四条的规定之外,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向县级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首先,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的家庭。

其次,男性居民与拥有女儿但没有儿子的家庭结婚并落户,这种情况可以批准其中一个孩子。

最后,如果夫妻定居在距离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并且在当地连续居住十年。

这些条件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平衡人口增长与资源分配,同时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育权益。

在申请过程中,县级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会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顺利获得批准。

通过这样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努力实现人口政策的灵活性,同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申请人直接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此外,政府还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顺利生育第二个孩子。

这一政策不仅考虑了人口结构的平衡,还关注了农村地区的特殊需求,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均衡发展。

对于想要了解更多信息的家庭,可以登录当地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政策详情。

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广西壮族自治区希望能够在控制人口增长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生育权利。

最新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是哪些? (四)

最佳答案最新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1.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最新的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二、生育政策

1. 提倡适龄婚育。鼓励公民在法定婚龄内结婚、生育,创造有利于优生优育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2.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再生一胎或多胎。

三、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1.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母婴健康计划。

2.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方便公民查询计划生育政策和服务信息。

3. 鼓励和支持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预防和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生。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

1.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生育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处理。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条款的适用问题,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即为广西最新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旨在适应广西的人口发展形势,促进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希望广大公民能够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共同为广西的人口与发展贡献力量。

对于广西计划生育条例,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