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不得不提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六十条。该条规定详细阐明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责任划分上的具体操作准则。简而言之,若事故因一方过错导致,则该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多方存在过错,则依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若各方均无过错,则视为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这一规定为公正、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 3、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 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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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一)

优质回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罚标准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4、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下,根据实际的违章行为给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二)
优质回答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报警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协调事故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按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在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移车并清理现场,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第六十七条
为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检验、鉴定需要时进行收集,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立即发还。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若当事人有过错,则确定有责任;若无过错,则确定无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相应限额先行赔偿。
第七十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无法确定过错时,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无法确定过错时,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避免措施,机动车一方可按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时,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未依法操作,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根据双方有无上述行为,按比例分担。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明确赔偿请求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经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08条,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三)
优质回答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方式如下:
行政处罚:
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并终身禁驾:交通事故逃逸后,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因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在处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逃逸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四)
优质回答当交通事故在青海省道路上发生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车辆驾驶人需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若造成人员伤亡,驾驶人应立即施救并迅速通知交通警察或交通管理部门。乘车人、过往驾驶人和行人也应协助处理。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立即派警察到达现场,首要任务是救治伤员并恢复交通秩序。他们会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调查结果和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交通事故中,卫生行政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损害情况启动相应的急救预案,医疗机构须确保及时救治伤者,不得因费用问题拖延治疗。检验、鉴定费用的规定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部分不向当事人收费;如需委托机构,费用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轻微事故或单方事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并申请定损。对于机动车之间事故,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非机动车、行人事故则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超出保险限额时,机动车一方担责,但若行人违反交通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措施,责任会相应减轻。
若驾驶人在事故后逃逸,知情的随车人、单位负责人等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维修单位在修理外观受损车辆时,需记录相关身份信息和车辆信息,以备调查可能的逃逸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逃逸案件时,有权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相关单位需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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