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规定

介绍:
违约金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合同的履行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进行了详尽规定,明确了违约金的约定方式、调整规则及适用条件。本文将从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出发,详细阐述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合同双方提供法律指引。
一、违约金的约定
(一)约定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规定赋予了合同双方充分的自主权,允许他们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风险预期,灵活选择违约金的约定方式。
(二)约定形式
违约金的约定形式包括概括性约定和具体性约定。概括性约定是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约定则是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等。
二、违约金的调整
(一)调整原则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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