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婚姻法的司法实践时,我们不得不提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的关键条款。其中,第十九条对于特定情形下婚姻关系的处理给出了明确指导,它关乎着婚姻效力及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而紧随其后的第二十一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法院在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后的具体操作流程,强调了收缴结婚证书并寄送判决书至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性,以确保婚姻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的准确性。
-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如何理解
- 2、婚姻法近亲结婚的规定
- 3、婚姻法解释一之第五,六,七条的解释
-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如何理解 (一)

最佳答案首先: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全文: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婚姻法第18条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这主要是规定了婚姻关系中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
婚姻法近亲结婚的规定 (二)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近亲结婚在我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许多人可能并不清楚什么样的亲属关系构成“近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哪些?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婚姻法》中关于近亲结婚的规定。
所谓的近亲结婚,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男女之间发生的婚姻。我国《婚姻法》明确指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指的是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以及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旁系血亲则是指那些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比如兄弟姐妹、叔伯姑婶与侄(女)甥(女)之间。
以下是近亲结婚禁止的范围内的一些具体关系:
1. 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孙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外孙女之间不能结婚。
2. 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与侄(女)甥(女)之间不能结婚。
3. 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不能结婚。
4.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不能结婚。
5. 不同辈分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不能结婚。
6. 姑姑与兄弟的儿子、舅舅与姊妹的女儿、姨妈与姊妹的儿子之间不能结婚。
通常,人们所说的“远房亲戚”并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因此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通过列举,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什么是近亲结婚以及哪些近亲之间不能结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三代以内、五代以内的禁止结婚规定可能还不够明确,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
法律客观:近亲结婚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它大大增加了后代遗传性疾病的风险。实际上,全球各国都对近亲结婚有一定程度的禁止。那么,我国对近亲结婚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婚姻法》第7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我国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包括:
1. 真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等;
2.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等。
三、拟制血亲之间是否可以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同辈分的拟制血亲间也不应结婚。同时,禁止拟制血亲之间通婚也有助于保护养子女和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利益,防止养父母或继父母利用抚养关系逼婚,损害下一代的利益。
四、近亲结婚的婚姻效力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提前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诉。
五、已与近亲结婚的处理办法?
即使已经结婚,考虑到怀孕前应进行遗传咨询。孩子出生后,应加强随访和定期检查。如果第一个孩子患有遗传性疾病,考虑是否生第二胎时应去医院进行遗传咨询。如果冒险再生一个孩子,至少可以说,其遗传性疾病的发生率远远比一般人群要高。曾经有一对表兄妹结婚的夫妇,连生三胎均为头小畸形,孩子终日卧床不起,成为家庭的负担。近亲结婚容易将双方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后代,不利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因此,我们应避免近亲结婚,有效地控制遗传性疾病的发生率,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人口质量。
婚姻法解释一之第五,六,七条的解释 (三)
最佳答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解释如下: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五条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的处理:
对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的处理:
对于同样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若未补办结婚登记,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婚姻法解释一的第六条
对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上述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即根据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时间来决定是否按婚姻关系处理。
三、婚姻法解释一的第七条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关于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四)
最佳答案第二十一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2、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3、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帮助。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自愿给予经济帮助,法律并不干预。
4、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义务。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双方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皮律网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