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婚姻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婚内冷暴力的存在及其法律界定。很多人不禁疑问,婚内冷暴力犯法吗?它能否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冷暴力,这种通过冷淡、忽视、疏远等手段对伴侣进行精神和情感上的折磨,虽不会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却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了解冷暴力的法律定位,不仅关乎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是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一环。

婚内冷暴力犯法吗,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吗? (一)

婚内冷暴力犯法吗,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吗?

贡献者回答在现实生活中因婚姻家庭生活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婚姻家庭生产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夫妻婚内出轨、出现家庭暴力、一方存在恶习等,而家庭暴力的行为表现有很多,但是,婚内冷暴力犯法吗,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吗?

网友咨询:婚内冷暴力,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解答:

婚姻冷暴力是否犯法目前在我国法律上还处于空白,只能算道德良心上的谴责行为,但不论它是否犯法对家庭的危害是较大的,这种情况下受害一方可以和对方协议离婚或通过诉讼起诉离婚。

不能主张补偿,补偿在法律上有规定。冷暴力属于暴力的一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取证很困难,法院难以界定。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张雷律师解析:

《反家庭暴力法》,该法明确规定了5种属于家庭暴力的典型:1、殴打,2、捆绑,3,残害,4,限制人身自由,5、经常性谩骂、恐吓,这些形式,都是法律禁止的家暴行为。

那对于上述家暴事实的认定,需要我们受害方来提供充足证据,最常见的证据,就是报警记录和出警后的询问笔录,受伤的照片,伤情鉴定报告,能证明对方实施了家暴行为的录音录像,知情人的证人证言,事后双方谈及此事的聊天记录,还包括施暴一方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等,这些证据都要尽快、尽早的收集和保存,以便诉讼时使用。

关于合法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

1、可以通过影像记录、音频录音等形式收集好证据,并找人作证;

2、如果施暴人在受害人身上留下了伤痕,可以去做医学鉴定,作为对方实施暴力的法律证据;

3、如果出现家庭冷暴力的情况可以先找居委会调解,调解不成再报警,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调解书都可以作为相关证据;

4、如果家庭冷暴力造成抑郁、心理疾病等严重情况,病例、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

5、子女、父母或其他亲戚朋友提供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等。

张雷律师毕业于南通大学,系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注册主任、高级合伙人,现任江苏省律师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委员,淮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自执业至今,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受到委托人一致好评!

东莞婚姻法律师哪个比较有名 (二)

贡献者回答石岳,中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执业律师,诉讼部部长。曾任某中外合资企业法务主管,负责知识产权、合同修改、英文合同翻译等法律事务,并担任多家企业及组织的法律顾问,如商会、酒店、毛织、五金、印刷等。主攻方向:劳动争议、货款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股权。

民事刑事 法律咨询 法律顾问

合同翻译 代书诉状 货款清理

劳资工伤 交通事故 婚姻继承

医疗纠纷 租赁合同 公司合伙

产品质量 工程纠纷 商标专利

对骗婚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骗婚的? (三)

贡献者回答结婚是美好的事,但是现实的生活中也存在骗婚的情形,骗婚造成了不小的伤害,同时也会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受到伤害的朋友也都希望能够从法律方面进行规范,确保自己不受骗婚的伤害,那么,对骗婚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骗婚的?

网友咨询:新《婚姻法》骗婚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蒋志芳律师解答:

对骗婚的处理:骗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不存在感情破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蒋志芳律师解析: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

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2011年执业以来,始终以维护客户合法利益为职业宗旨。坚持公平,正义。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保证客户利益最大化。

法律讲堂律师王芳简介 (四)

贡献者回答身份简介:

全国律协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

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婚姻家庭咨询师专家组成员

上海交通大学的聘用讲师

业务简介:

在承办业务之余,王芳律师及团队成员还积极参与了行业建设及国家的立法修法项目。作为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法论坛副主任,王芳律师牵头完成《律师承办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建议稿)》,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的高度肯定。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成员,王芳律师还积极参与到各专业委员会的研讨培训活动中。

王芳律师还一直致力于婚姻家庭社会学问题的研究和实践,力求以法学为根基,扩大到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家庭教育学等多学科领域探讨现代婚姻家庭所面临的问题。王芳律师经常出席国家婚姻家庭研究会的专家研讨活动,并成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布新职业—“婚姻家庭咨询师”的教材编委及培训讲师。同时王芳律师还参与了大量的婚姻家庭建设工作,成为全国妇联法律维权专家。

工作之余,王律师及团队律师积极参与各项公益事业,与司法部法律援助基金会、北京市司法局法援中心、NGO组织“妇女观察”、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权益研究保护中心、中国公益诉讼网络开展长期合作,成为公益诉讼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还大量参与媒体的法律宣传、法律答疑活动,为公众的普法宣法付出不少的时间精力。

通过上文关于我想咨询婚姻律师的相关信息,皮律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皮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