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一)
贡献者回答为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快速发展,完善淄博市的住房保障体系,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经政策支持由企业、社会机构投资建设,以限定面积并提供优惠租金的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供应。这类住房的范围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项目,其目标是为特定群体提供住房保障。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全方位管理,包括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市、区县的房产管理部门是主要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依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工作。
为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顺利实施,市、区县应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并以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为标准,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
关于公租房腾退的最新政策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7.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8.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三)
贡献者回答为构建和完善太原市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以多途径满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本办法依据住建部等七部委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山西省的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结合太原实际情况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实施优惠政策,规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主要为本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住房保障。其目的是为缓解这些群体的住房压力。
整个太原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都将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和指导。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的建设管理、准入退出、租赁和物业管理等。此外,发改委、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而价格主管部门则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确保其合理性与公平性。 扩展资料
为建立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制定《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7月1日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以并政发〔2011〕2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建设管理、准入管理、租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6章3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租房购买后有房产证吗 (四)
贡献者回答没有。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共租赁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因此,公租房无法购买,也就没有房产证一说。
公租房可以买吗
1、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是用作住宅的话,可以先租后售的,但是出租期限也是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租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之后,可以继续进行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计划将公租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2、公租房租满5年可交易。
未来几年,政府重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确保符合条件家庭购房需求的前提下,适度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数量。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3、买公租房五年内不准卖。
公租房的价格是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但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4、购买公租房的条件。
商品房小区配建的公租房,物业管理品质要与小区其他住房相同,费用不足将由当地政府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要先购买公租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要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承租需求。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2、新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地有稳定职业,并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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