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 2、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全文】
- 4、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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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一)

优质回答第六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一、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然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到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其违法行为常被罩上一层“合法外衣”,更增加了查处的难度。为了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这是保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该项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这里所称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指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发包方,土地用途转用审批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土地征用审批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其他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所称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是指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关的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用途转用批准文件,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其他与土地权利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和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的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时,应当以原始凭证为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注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由出具该文件、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保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项询问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或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这里所称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前项措施中的规定相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被询问对象的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询问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时,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之被询问对象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均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这是保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直接获取非法占用土地的勘测资料的重要手段。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项勘测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勘测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勘测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勘测。勘测结果应当制作勘测报告,由参加勘测的人员在勘测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保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督检查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及时阻止违法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承包经营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这里所称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严重破坏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侵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承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查处。在查处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减少被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决定时,要确实掌握被责令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二、本条规定的四项措施都是强制性措施,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这些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用这些措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采用其他法律未允许采用的强制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 (二)
优质回答是关于非法占用土地及其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定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非法占用土地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这两种行为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和土地利用秩序造成了破坏。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非法占用的土地应当被责令退还,以恢复土地的原状和用途。其次,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除了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外,还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此外,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还可能面临其他行政处罚,如吊销相关证照、限制参与土地市场活动等。
三、加强土地执法与监管
为了防止和减少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执法和监管力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土地的合法、合规使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法》第77条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利用秩序的稳定,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执法和监管力度,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全文】 (三)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三章 耕地保护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询问、拍照、摄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停相关手续办理、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等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四)
优质回答在国土方面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核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旨在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的审批、发证、监督管理制度,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受侵犯,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条例与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法》的适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说明。
相关管理条例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及测绘活动的法律规范,保障测绘活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旨在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范城市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和管理活动。
用地与土地管理相关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涉及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流程和管理要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登记及查询规定。
土地复垦与争议处理:
《土地复垦规定》:对土地复垦的标准、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解决方法。
闲置土地与出让规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针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程序和公告要求。
其他重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进行了具体规定。
掌握上述法律法规,对于从事国土管理、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相关领域的工作者而言,是必备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五)
优质回答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信伏陆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皮律网关于土地管理法规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