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登记规则实施细则介绍
- 一、土地登记的重要性
- 二、土地登记规则
- 三、土地登记程序
- 四、土地登记规则实施细则的意义
- 全文总结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土地登记规则实施细则

土地登记规则实施细则介绍
作为正常人类在社会中的基本属性,身份不仅是我们自我认知的基石,也是社会关系的纽带。在土地管理和利用领域,身份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土地登记规则实施细则》。本文将从土地登记的重要性、登记规则、登记程序以及细则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土地登记的重要性
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土地权利、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记载和确认的行为。它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权利有序,为土地管理和资源利用提供准确的依据。同时,土地登记也为土地交易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降低了交易风险,维护了市场秩序。
二、土地登记规则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实施细则》,土地登记的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国家对土地登记的管理和实施非常严格,以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细则规定了土地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土地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是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这一规定有助于更好地划分和管理土地,确保土地登记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三、土地登记程序
土地登记程序是确保土地权属和面积准确记录的重要环节。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实施细则》,土地登记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和界址坐标等。
2. 资料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实地勘测: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勘测,准确测量土地边界和面积,并编制勘测报告。
4. 登记信息公示:将审核通过的土地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经人民政府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确认土地权属。
四、土地登记规则实施细则的意义
《土地登记规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规范了土地登记行为,提高了土地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土地管理和资源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细则保护了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交易风险,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细则的实施还有助于推动土地登记过程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全文总结
作为正常人类在社会中的基本属性,身份在土地管理和利用领域同样具有重要地位。通过详细介绍《土地登记规则实施细则》的相关知识和内容,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土地登记的重要性以及其在保护土地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同时,《土地登记规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加规范、准确和高效的土地登记服务,推动了土地管理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登记工作的实施,共同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
土地登记办法 (一)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土地登记办法是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制定的。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最新土地登记办法全文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等共十章七十八条。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登记规则目 录 (二)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则旨在规范土地登记的程序与要求,确保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合法有效与清晰界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对未曾登记的土地或土地权利首次进行的正式登记。此过程需提交必要的文件与证明,以确认土地的边界、面积、所有权及使用权等信息。登记完成后,将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作为法律证据。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设定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首次设定或变更。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租赁合同等,以证明权利设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登记后,相关权利将得到法律认可与保护。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适用于土地权利的转移、分割、合并或继承等情况。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买卖协议、继承证明或分割协议等。登记完成后,权利状态将根据变更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当土地名称、地址或用途发生变更时,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人需提供变更证明文件,包括官方更名文件、地址变更证明或土地用途变更批准书等。登记后,土地信息将得到更新。
第六章 注销土地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在土地权利消失、失效或终止时进行的登记撤销。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权利人去世、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被收回等。注销登记后,土地权利状态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章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过程中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合同协议、评估报告等。这些资料确保了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土地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坚实基础。
第八章 附 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土地登记活动,旨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与公平交易。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与执行,确保土地登记工作依法进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土地登记规则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95年12月18日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目的是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条例细则 (三)
优质回答为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耕地测量测绘和承包地权属调查等查田勘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印制,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库和土地承包信息平台建设,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农村土地确权检查验收,农村土地确权成果整理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县(市、区)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耕地测量测绘和承包地权属调查等查田勘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印制,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库和土地承包信息平台建设,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农村土地确权检查验收,农村土地确权成果整理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
省级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库和土地承包信息平台建设、全省农村土地确权调查软件和管理软件统一招标采购、省级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宣传培训和省级农村土地确权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包括:省级财政根据国土“二调”公布的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在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的基础上,每亩补助6元(其中:甘南、临夏、陇南、天水、定西等地形地貌较为复杂的5个市州,每亩补助7元;其他地区每亩补助5元),从2015年起分3个年度安排。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分配包括:中央和省级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与市县安排的资金应统筹使用和管理。3年内,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国土“二调”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安排补助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各地在3年内没有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或因工作质量验收不合格返工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解决。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申报包括:各市州和县(市、区)应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与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情况的衔接。每年4月底前,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同时抄报省农牧厅。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拨付包括: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50日内,省农牧厅拟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计划,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按农牧厅确定的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计划在10日内下达资金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确权颁证工作进度安排拨付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监督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县(市、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并接受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各市州和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建立完善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之一。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照项目绩效管理的内容和具体指标,按期完成项目绩效自评价,将自评报告报送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农牧厅。省农牧厅在市(州)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考评,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本细则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细则有哪些 (四)
优质回答现如今国家对各个地区的土地管理的都非常严格,因此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实施了规定,今天小编要为大家分享的是农村土地确权实施细则有哪些,想要了解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土地确权实施细则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所有土地为国家所有;
2、农村及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4、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滩涂、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为国家所有;
5、农村集体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本属于其居民的集体所有土地为国家所有;
6、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移民的,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二、国家根据规定对各个地区实行了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并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侵犯。
三、土地登记的内容以及土地权属证书的式样,都应该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四、确认林地、草原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及确认的水面、滩涂以及养殖的使用权,都应根据《森林法》和《草原法》以及《渔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五、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应由土地拥有者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土地的所有权。
小编总结: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农村土地确权实施细则有哪些,相信大家看完的分享后也有了相应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齐家网网站,小编将一一为你们解答。
土地登记规则【全文】 (五)
优质回答土地登记规则,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为了方便大家,下面整理了土地登记规则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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