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包括哪些? (一)

最佳答案医疗损害的责任的类型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完全责任,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二种的主要责任,损害后果是医疗过失部分行为造成的,第三种是次要责任,第四种是轻微的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包括哪些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又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损害的的责任的基本特征包括医疗损害的责任是患者因为损害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还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医疗损害发生在医疗的活动当中等。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区别有哪些 (二)
最佳答案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区别在于,医疗事故的损害人一般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跟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的加害人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是个人,医疗事故在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医疗损害除了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另外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有差别。 一、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区别有哪些
(1)加害人不同。
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2)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
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3)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
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发生医疗事故后,也是因为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如果造成的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像是造成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或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等情形的,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三)
最佳答案根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医疗事故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参考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最高不超过155万元。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和《伤残人员生活补助金和就业援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来确定的。其中,负有医疗事故责任的医师、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伤残、视力、听力等伤残评定标准对患者的损害进行评定,并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具体来说,根据《伤残军人抚恤条例》以及《伤残人员生活补助金和就业援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事故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10万元以下;二级伤残:10万元至20万元;三级伤残:20万元至30万元;四级伤残:30万元至40万元;五级伤残:40万元至50万元;六级伤残:50万元至60万元;七级伤残:60万元至70万元;八级伤残:70万元至80万元;九级伤残:80万元至90万元;十级伤残:90万元至155万元。
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根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鉴定由具有医疗资格的机构或者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伤残、视力、听力等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医疗事故责任者或者其保险公司,并抄送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是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事故方面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第九条 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伤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残、视力、听力等伤残评定标准确定其伤残等级,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给予赔偿。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有什么区别? (四)
最佳答案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医疗事件,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的发生是需要受害人的受损状况达到一定的鉴定的标准时,才可以被称为事故的。如果没有达到事故的标准,但是又构成损害的,那么就只是医疗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没有医疗事故那么重。出现医疗事故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等。 一、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医疗事件,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的发生是需要受害人的受损状况达到一定的鉴定的标准时,才可以被称为事故的。如果没有达到事故的标准,但是又构成损害的,那么就只是医疗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没有医疗事故那么重。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大不相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赔偿项目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同时在赔偿系数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第四,责任承担方面
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方不仅要进行民事赔偿,还要负上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医疗损害医方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出现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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