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作为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工作的政府机构,其内设机构涵盖了多个关键部门。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着市场的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价格监测与分析,到制定和调整重要商品价格与服务收费政策,再到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浙江省物价局的内设机构在保障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们通过精细的管理和有效的调控,确保了全省价格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浙江省物价局内设机构 (一)

优质回答浙江省物价局根据其职能设立了六个主要的职能处室,包括: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局性的综合管理工作,如工作计划、总结等,处理文秘、宣传、信息、信访、督查、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办公自动化以及行政事务管理和接待等工作。同时,该处室负责拟订全省政府定价目录,研究起草和实施价格监管法规,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价格行政复议和诉讼,进行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协调省直部门和市政府的价格工作,并管理价格认证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
资源环境价格管理处:执行国家和省的资源环境和商品价格政策,组织实施价格改革方案,制定和调整资源环境和重要商品的价格策略,负责成本调查和监审,协调价格相关矛盾。
服务业价格管理处:负责执行经营服务价格管理法规,实施改革方案,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服务价格,进行成本调查和监审,指导全省服务业价格管理工作。
收费管理处:执行行政事业和公益服务收费管理法律,实施相关改革,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提出并执行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进行成本调查和监审,协调收费矛盾。
医药价格管理处: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法规,组织价格改革,制定和调整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指导全省相关工作,处理价格矛盾。
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外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考核,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价格系统的业务培训和人员资格管理。
另外,还有一个专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的机关党委。
产检医保统筹支付标准 (二)
优质回答(1)顺产(含7个月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难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4)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2、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浙江医保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三)
优质回答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为适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的成本,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为28元/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价格调整为每样本8元。医保支付政策按《关于制定及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执行。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
本通知自2022年4月4日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日
7月起浙江有哪些新规将实施? (四)
优质回答一、浙江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建立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缴纳商业健康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二、浙江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有新办法
《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于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执行期为三年,到期实施绩效评估。
根据《办法》,列入全国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的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下同)最高按照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实际竣工决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100%予以补助,并按照批准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80%分年度预安排;
列入省级规划的内河骨干航道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最高按照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实际竣工决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90%予以补助,并按照批准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70%分年度预安排。
三、浙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中期财政规划周期(3年)。
购买主体应及时关注合同履约进展情况,严格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强化项目跟踪监管和验收,防止“一买了之”“一付了事”。
四、浙江明确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项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明确在浙江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凡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五、浙江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政府领导责任
新修订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已于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协调机制和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六、浙江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源头管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的通知》,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用途管制等非工程性手段,严格控制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及周边影响区域工程活动,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最大程度降低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扰动和影响。
七、浙江新增7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公布了为促进浙江“医学高峰”建设的首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新增项目将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各设区市如开展本通知公布的新增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备注等,并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和医院等级等情况,在不高于上述试行价格前提下,依法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的试行价格。
内容参考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皮律网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杭州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