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实施时间

导语
在医疗领域,病历作为患者健康档案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患者权益以及医疗纠纷的处理。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针对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实施时间及其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背景与发布
2013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相较于2002年版的《规定》,新版《规定》在内容、结构和实施要求上均有了显著的更新和完善。
实施时间及其意义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时间节点的确定,标志着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迈入了新的阶段。新版《规定》的实施,不仅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保管、借阅、复制等行为,还进一步强化了病历的信息安全管理,为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患者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病历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病历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种形式,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科学性,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病历的书写与归档
病历的书写应当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要求,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就诊后及时完成病历的书写,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病历归档。对于门(急)诊病历,若由医疗机构保管,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则应在患者出院后由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规定》明确了病历的借阅与复制流程和权限。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授权的相关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的复制病历申请,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复制服务,并确保复制的病历信息完整、准确。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病历的信息化管理与无纸化探索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规定》鼓励医疗机构推行病历无纸化。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的保存期限同纸质病历,且电子签名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实施,对于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
- 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2版
- 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 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的内容有哪些
- 4、门诊病历由谁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实施时间的相关问答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2版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病历的定义: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的保管责任:
门诊病历:在医疗机构建有门诊病历档案的,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未建立的,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病历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病历的保存与管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历。
病历查阅与复印: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本人、死亡患者近亲属、保险机构等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但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需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病历的封存与保存: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在患者或其他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相关病历记录。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保管。门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的15年。
其他规定: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质量与安全。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的内容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病危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门诊病历由谁保管 (四)
贡献者回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门(急)诊病历的保管责任。原则上,门(急)诊病历应由患者负责保管。然而,若医疗机构设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已使用门(急)诊电子病历系统,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门(急)诊病历可交由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需确保门(急)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同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权益得到保护。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皮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